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论在刑法教义学上能够找到多少理由将某种行为入罪,一旦逾越刑法条文本身含义之射程,就只能做出罪处理。
因此,未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蹄疾步稳:蹄疾是就这一任务的紧迫感而言的,中国法学者应当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态度投入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工作之中。因为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引领性、支撑性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发展中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价值。
但从性别这一分类标准而言,也应符合没有交叉和穷尽全集的要求。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这其实是一种文化和道路的不自信,在前提上隐含地预设了西方学说的普遍性和中国理论的例外性,预设了西方法学的扩张性姿态和中国法学的防御性姿态。任何国家的法治实践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学研究都是在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母体中展开的。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并不只是围绕科技领域展开法学研究这一意义的领域法学(无论称其为数据法学计算法学,还是数字法学),而是涉及所有法学分支领域对于新科技挑战的回应。
轨道是一个非常具象的概念,本指车辆通行的轨迹和道路,后引申为遵循法度。1954年《宪法》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为统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了人民民主法律化制度化。黑格尔为君主立宪制极力辩护,他说:国家成长为立宪君主制乃是现代的成就,在现代世界,实体性的理念获得了无限的形式。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对社会进行统治的工具,其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管理社会问题。[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2页。关于官僚制的真正政治本质,黑格尔并未在哲学上充分阐述。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而国家是由市民社会产生出来的。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关于国家的观点貌似有道理,但实际上是荒谬的。马克思认为,德国落后于其他欧洲国家,因为它没有像法国和英国那样经历过政治革命。
[39]他进一步指出:第一个没有解决的冲突是整个国家制度和立法权之间的冲突。有学者就明确提出,马克思虽然从法学专业转向哲学,进而转向政治经济学,但一以贯之萦绕马克思的问题,还是其早期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就关注到了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国家应当建立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制度,这样才能解决立法机构与国家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一、马克思把黑格尔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进行了纠正,论证了法对国家与社会的依赖关系,从而揭示了法的客观性特征。
而这只有在‘人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时才有可能。这种固有的保守性和非批判性摧毁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正当性,因而存在原则上的缺陷。[6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9页。马克思认识到了德国无产阶级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德国要获得彻底的解放,就需要依靠无产阶级,这是因为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
国家不是道德观念的现实性,相反,政治制度就其最高阶段来说,是私有财产的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
[34]可见,黑格尔把王权视为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主宰,很大程度上是为当时的德国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行政权在于处理普遍事务,使特殊成为普遍,但是,仅仅处理特殊事务的私法注定不能成为行政权,其只是私法的权力,而不是公法的权力。
[62]马克思认为,君主主权指的是在君主身上实现的主权,人民主权则只能是在人民身上实现的主权,这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1843年10-12月,马克思完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在这部著作中,他非常明确地解释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原因,那就是,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与法哲学是德国哲学的高峰,而其本质正在于维护德国的反动统治。又通过批判黑格尔基于绝对精神之上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国家观,有力揭示了国家的阶级属性,从而深刻地揭示了法的阶级性特征。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正如15世纪的宗教改革是在僧侣头脑中发端的一样,当前德意志的政治改革应该是在哲学家的头脑中发端的。不过,应当明确的是,马克思发现了黑格尔关于国家理念在思维过程中的根本缺陷,但是,并没有完全还否定黑格尔的贡献,他看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成份。[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11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 32 页。[⑨]可见,黑格尔从家庭和市民社会转向国家的过渡是完全虚幻的。
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马克思揭示了黑格尔如何以本质性这个抽象范畴作为主语,使之作用于社会,这种倒置把家庭等真正的主体呈现为理念的产物,而不是自主的、独立的人。
[21]黑格尔在政治立场方面体现出来强烈的保守主义倾向,其主要表现在,他主张并维护以君主、贵族为主体实现君主立宪制的普鲁士国家制度。所谓代表和象征人民主权,最终只能是对人民主权的践踏。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用议会阶级神秘化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实际分离,而不是实现它们的理性统一。[40]这样,国家机构的各构成要素就被剥夺了建立国家根本制度的最重要的任务,因而其地位和权限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26]。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中思辨唯心主义进行了深刻批判,明确地揭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从而实现了个人政治立场的重大转变。
这实际上抹杀了现代国家是对内残酷剥削本国人民、对外侵略压迫其他国家的事实。马克思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种统一性在现代国家里已经不存在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已然分离。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的这种构成在这里被说成是观念活动,即观念以它自己的材料所进行的‘分配 [⑩]。他说:他把立法权的作用即它的按照国家制度确定的作用置于同它的按照国家制度确定的使命相矛盾的境地。
马克思肯定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即黑格尔认识到了现代国家的根本问题——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离和对立。[6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页。
黑格尔错误地以中世纪模式为依据建立议会阶级,而在那个时代,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是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的。马克思把希望寄托在德国哲学和无产阶级的结合这一点上,他相信,这会引领一次彻底的革命,不仅解放德国,更将解放全人类。[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页。他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
他认为,绝对精神是第一性的和永恒的,是客观独立存在的某种宇宙精神。[关键词] 法的本质 法哲学《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法哲学原理》 引论德国哲学家黑格尔(Georg W. F. Hegel,1770-1831)是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所肇始的德国新兴资产阶级哲学革命的继承者和推进者。
这意味着法律的产生和变化是由经济和社会基础决定的,而不是独立于社会现实的存在。[56] 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
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在于颠倒了现实,本来是出发点的事实被神秘化为理念的产物,不依存于思维的事实被归结为理念。在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著作时,很多研究者往往忽略了马克思对法律问题的关注,使得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对于法的认识没有充分为人们所理解,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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